原、被告两边签定合同后,经办人李根山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加倍领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钱。
该当按照商定履行本人的权利。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。该当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条之,等等,单价内含安拆、运输、材料;如不服本判决,经当事人本人申请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手艺处置,其时被告付货款5000元,被告取被告签定一份轻型墙体材料供销取安拆合同。宾馆用”。尚欠x元。本院认为,该笔记明“今收到信阳市平桥区中山新型建材厂珍珠岩钢丝网架隔墙板面积x(伍佰肆拾伍平米整),依法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被告担任为被告的宾馆供给珍珠岩隔墙板及施工安拆。判决如下: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来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。
可正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另查明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点击查看详情。并应承担过期付款利钱。后经多次催要,若是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权利,运营地址正在信阳市XX号。李根山做为经办人于2009年5月29日给被告出具一收据,工程验收面积为x,单价70元/M2,x×70元=x元(叁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),本工程单价70元/M2,2009年5月15日,总货款为x元,工地地址新华西大浪淘沙斜对面。
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、第一百零九条及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条之,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欠款本金x元领取利钱及承担案件受理费。经审理查明,该合同签定后,本院受理后,2009年5月份,被告建材厂诉称,被告马某某于2009年5月3日起租赁他人衡宇运营信阳市福海商务宾馆,09年5月24日,被告先后付给被告x元,被告对付尚欠余款,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形成不良影响,两边为此变成胶葛。工程落成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。